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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金华条形码起源及编码方式

作者:http://www.jhtxm.cn 时间:2021-09-30 08:47:06

现在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已经普遍使用条形码技术,而且它正在快速的向世界各地推广,其应用领域越来越广泛,并逐步渗透到许多技术领域。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几种条码打印软件中常见的金华条形码起源及编码方式。

1、UPC码

1973年,美国率先在国内的商业系统中应用于UPC码之后加拿大也在商业系统中采用UPC码。UPC码是一种长度固定的连续型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它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

2、EAN码

1977年,欧洲共同体按照UPC码标准制定欧洲物品编码EAN码。EAN码字符编号结构与UPC码相同,也是长度固定的、连续型的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是数字0~9。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条或空是1、2、3或4倍单位元素宽度。

3、交叉25条码

交叉25条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采用两种元素宽度,每个条和空是宽或窄元素。编码字符偶数,所有奇数位置上的数据以条编码,偶数位置上的数据以空编码。如果为奇数个数据编码,则在数据前补一位0,以使数据为偶数个数位。

4、39码

39码是第一个字母数字混合式码制,1974年由Intermec公司推出。其字符集为数字0—9,26个大写字母和7特殊字符,共43个字符。每个字符由9个元素组成,其中有5个条(2个宽条,3个窄条)和4个空(1个宽空,3个窄空)。

5、93码

93码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字母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和39码一样。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罕,共9个元素宽度。

6、库德巴码

库德巴码(CodeBar)出现于1972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自校验数字式码制。其字符集为数字0—9和6个特殊字符,共16个字符。常用于仓库、血库和航空快递包裹。

7、128码

128码出现于1981年,是一种长度可变的连续型码制。采用四种元素宽度,每个字符由3个条和3个空,共11个单元元素宽度,由106个不同条形码字符,每个条形码字符有三种含义不同的字符集,分别为A、B、C,使用这3个交替的字符集可将128个ASCII码编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商品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促进特区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使用、制造商品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包括国际流通领域中使用的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美国商品条码(UPC码)。第四条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辖区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条码国家标准和相关的技术文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  (二)受理商品条码注册申请;  (三)负责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及商品条码产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条码行业的技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五条 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六条 企业可自愿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的单位,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  (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  (二)出示单位代码证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七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七条 商品包装表面或标签可印刷面积小于四十平方厘米的,可申请使用缩短码。第八条 企业取得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 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  (二)使用商品条码应采用国家有关标准,或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标准。第十条 商品条码使用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申请续展。  条码主管部门在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续展。  系统成员逾期不申请续展的,条码主管部门注销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所称条码续展是指系统成员在所使用的商品条码有效期限届满后要求延期使用。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更改其企业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到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条码主管部门对更名的商品条码应予以重新公告。第十二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条码主管部门应予以公告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第十三条 被注销商品条码的企业,如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商品条码申请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企业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条码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  (二)加工合同。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注册、变更商品条码,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商品条码产品或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符合企业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凡生产商品条码印制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印制能力,并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十八条 条码主管部门对商品条码产品实行监督抽查,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印制资格证书。  条码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涉嫌假冒、伪造的上款证书和商品条码产品,但应自扣押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被扣押人;对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期的,经主管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十五日。  条码主管部门行使第一、二款职权时应有两个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并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执法人员证书。

第四章 罚则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或第十四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品条码或未办理商品条码备案的,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本企业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给他人使用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条码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向条码主管部门申领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条码印制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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