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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品条码应具备的条件

作者:http://www.jhtxm.cn 时间:2022-06-11 08:28:43

申请商品条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商品条码申请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此为大致流程,具体环节请咨询国家物品编码中心)

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近几年来,我国计算机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在税务管理系统上,现代化的计算机管理手段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国家税收体制、征管体制正在向规范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因此,税务部门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调整自身发展步伐,促进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全面发展。目前,国外一些国家的税务部门,其中包括西班牙税局已经采用二维金华条码技术用于改进计算机管理手段,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和工作效率,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维条码是一种机器可以识读的条码,由于具备普通一维条码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它一经问世,就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它的信息容量大,信息密度高,容易印制,成本低廉,纠错能力强,译码可靠性高。由于二维条码也是一种便携式的数据文件,因此它不需要和数据库联系就可实现数据传递,使烦琐的数据处理变得迅速、简单、可靠,因此,在税务、金融、海关、工商等领域的报表管理系统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税务系统的计算机应用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税收法规查询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等。而其中涉及到需与外界交换的信息主要有:纳税人的申报信息、企业财务信息、海关报关单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等。可以将二维条码印制在这些需要传送的单证上,通过可以把单证信息的传递、处理与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MIS系统)相连接,从而减少了烦琐的数据重复录入。以下主要介绍税局和纳税户之间信息交换的系统工作流程,其他环节的信息交换依此类推。

系统工作流程

●由税局编制相应的应用程序,放置在Internet上,用户可以随时免费从网上下载应用软件,或到各地税局申领。

●纳税户在计算机上运行该应用软件,按照一定格式将申报表填写好,并由计算机进行自动逻辑审核。

●利用软件中的二维码生成按钮,将计算机审核过的报表生成符号,采用普通A4纸,将带有条码的报表在打印机上输出。

●纳税户将带有二维条码的报表直接送交当地税局,或通过邮局发往税局信箱。

●税局采用二维码识读设备读取二维条码中的内容进入计算机中,完成税务收缴手续。

●纳税户直接从税局或通过邮箱收取回执和缴款通知书,然后到银行交纳税款。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金华条码管理,推广商品条码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应用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溯源系统。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全区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本自治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商品条码技术服务。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第六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农副食品、烟草制品、酒、饮料、茶叶、水果;(二)药品、医疗器械;(三)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子;(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人造板;(五)汽车(含摩托车)零部件及配件;(六)日用化学品、玩具、纸制品、陶瓷制品;(七)服装、纺织制成品、针织品;(八)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鼓励其他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自愿使用商品条码。本办法所称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按规定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八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续展、变更、注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可以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系统成员自行编制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并将编码信息书面告知编码分支机构;委托编码分支机构编制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免费提供编码服务,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委托者。第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制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第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二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对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三条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第十四条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商品条码。

第十五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证明文件。销售者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识别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第十六条销售者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十七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第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申请注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二)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四)使用尚未分配的商品条码;(五)使用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系统成员转让他人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使用的商品条码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销售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条码成员证书》或者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文件;(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商品条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印刷企业为未取得《系统成员证书》或者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商品条码证明的委托人印制商品条码的,或者将委托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产品的具体含义,适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概念名称与分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商品条形码(EAN、UPC码)商业是最早应用条形码技术的领域之一。在商业自动化系统中,商品条形码是关键。在国家标准GB/T12904中,商品条形码(barcodeforcommodity)的被定义为用于标识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的一种模块组合型条形码。

1).商业领域无论在商品的入库、出库、上架还是和顾客结算的过程,都要面对如何将数量巨大的商品信息输入计算机的问题。条形码技术在这里就显出其优越性来了。如果在单个商品的包装上或整包包装的包封上印制上条形码符号,利用条形码识读器,就可以高速准确及时地掌握商品的品种、数量、单价,甚至产品的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信息。

商店自动进销存金华条码管理(销售点管理系统)(PointOfSale,POS)。它利用现金收款机作为终端机与主计算机相联,并借助于光电识读设备为计算机录入商品信息。当带有条形码符号的商品通过结算台扫描时,商品条形码所表示的信息就被录入到计算机,计算机从数据库文件中查询该商品的名称、价格等,并经过数据处理,打印出收据。

(2).工业领域企业管理中,条形码识别设备是数据采集的有利手段。如企业的人事管理(如考勤管理、工资管理、档案管理)、物资管理(如仓库自动化管理系统)、生产管理(如产品生产中的工耗、能耗、材耗、加工进度)等。此外,在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中,条形码技术更是重要的数据采集手段。

(3).物资流通领域各个物流中心、仓储中心等,都需要对物品的入库、出库和盘点进行计算机管理。以仓库盘点为例,在仓库的每个货位上都贴上标明物品编号的条码标签。盘库时,库房管理人员用便携式条形码识别器,到每个货架前扫描物品的编号和数量,把全部数据输入条形码识别器内,当所有物品清点完毕后,将便携式条形码识别器与主机连接,把采集到的数据输入主机进行盘亏、盘盈处理。若使用无线便携式条形码识别器,可随时与主机交换信息,则真正实现了数据采集的实时化。

(4).交通运输业国际运输协会已作出规定,货物运输中,物品的包装箱上必须标有条形码符号。铁路、公路的旅客车票自动化售票及检票系统、公路收票站的自动化等,都须应用条形码技术。早在60年代,北美铁路系统便将条形码技术应用于列车编码与自动识别。1996年初,我国的广州火车站和北京西客站,也推出一种由计算机印制并带有条形码的新型“电子火车票”。当旅客持这种“电子火车票”进站时,只要将车票插入“电子检票机”内,条形码内的信息就被自动识别、判断,并自动输入到网络管理机,车票亦被自动剪切,每张客票检票时间不到1S。

(5).邮电通信业在邮件上贴上或印制上条形码符号,就能用条形码阅读设备输入相应的信息,保证及时准确地完成邮件揽收与投递,确保邮件装车的正确性,提高同城速递的效率,保证邮件服务系统业务数据的及时更新,实现自动化管理。我国的大中城市,在包裹与挂号信等邮件上已开始应用条形码技术。

(6).其他在图书出版业,1994年起,一切书刊及音像制品都要统一印上条形码符号,前缀码为“977”的是期刊代码,“978”的是图书代码。在图书管理系统、血库管理系统和旅游业中,也在广泛应用条形码技术。另外,在证照防伪方面,如护照、身份证、挂号证、驾驶执照、会员证、识别证的防伪;在税务申报,医院、暂住人口管理等方面,都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发展速度十分迅速。它的使用,极大地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为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1970年美国超级市场委员会制定了通用商品代码UPC码,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UCC)与1973年建立了UPC条形码系统,并全面实现了该码制的标准化。UPC条形码成功地应用于商业流通领域中,对条形码的应用和普及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UPC码的使用成功促使了欧洲编码系统(EAN)的产生。到1981年,EAN已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且EAN码与UPC码兼容。EAN/UPC码作为一种消费单元代码,被用于在全球范围内唯一标识一种商品。EAN码有两种版本——标准版和缩短版。标准版表示13位数字,又称为EAN13码,缩短版表示8位数字,又称EAN8。两种条形码的最后一位为校验位,由前面的12位或7位数字计算得出。

两种版本的编码方式可参考国标GB-12094-1998。EAN码由前缀码、厂商识别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前缀码是国际EAN组织标识各会员组织的代码,我国为690--695;厂商代码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的代码;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自行编码;校验码为了校验代码的正确性。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厂商必须遵守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编制相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对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保证商品项目与其标识代码一一对应,即一个商品项目只有一个代码,一个代码只标识一个商品项目。例如罐装健力宝饮料的条形码为6901010101098,其中690代表我国EAN组织,1010代表广东健力宝公司,10109是听装饮料的商品代码。

这样的编码方式就保证了无论在何时何地,6901010101098就唯一对应该种商品。另外,图书和期刊作为特殊的商品也采用了EAN13表示ISBN和ISSN。前缀977被用于期刊号ISSN,图书号ISBN用978为前缀,我国被分配使用7开头的ISBN号,因此我国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上的条形码全部为9787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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