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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产品条形码如何申请?

作者:http://www.jhtxm.cn 时间:2023-06-04 08:54:18

二维金华条形码应用管理解决方案使汽车在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中成功实施,QR二维金华条码数据采集技术完成了生产过程控制管理系统的组建。

1、汽车组装生产线数据采集管理汽车是在小批量、多品种混合生产线上生产的,将写有产品种类生产指示命令的卡片安在产品生产台,这些命令被各个作业操作人员读取并完成组装任务,使用这些卡片存在严重的问题和大的隐患:包括速度、出错率、数据统计、协调管理、质量问题的管理等一系列问题。系统概要如果用二维条码来取代手工卡片,初期投入费用并不高,但建立了高可靠性的系统。1)生产线的前端,根据主控计算机发出的生产指示信息,条码打印机打印出1张条码标签,贴在产品的载具上。

2)各作业工序中,操作人员用条码识读器读取载具上的条码符号,将作业的信息输入计算机,主系统对作业人员和检查装置发出指令。3)各个工序用扫描器读取贴在安装零件上的条码标签,然后再读取贴在载具上的二维条码,以确认零件安装是否正确。4)各工序中,二维条码的生产指示号码、生产线顺序号码、车身号数据和实装零部件的数据、检查数据等,均被反馈回主控计算机,用来对进展情况进行管理。

应用效果:1、投资较低。2、二维条码可被识读器稳定读取(错误率低)。

3、可省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4、主系统对生产过程的指挥全面提升。5、使生产全过程和主系统连接成为一体,生产效益大大提高。2、汽车生产供应链采集系统的应用应用环境:汽车零件供货商按汽车厂商的订单生产零配件,长期供货,这样可以减少人为操作,缩减成本,提高效率。

应用描述:1、汽车厂家将看板标签贴在自己的周转箱上,先定义箱号。2、汽车厂家读取看板标签上的一维条码,将所订购的零件编号、数量、箱数等信息制作成条形码,并制作带有该条形码的看板单据。3、将看板单据和看板标签一起交给零件生产厂。4、零件生产厂读取由车辆提供的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处理接受的订货信息,并制作发货指示书。5、零件生产厂将看板标签付在发货产品上,看板单据作为交货书发给汽车生产厂。6、汽车生产厂读取看板单据上的条形码进行接货统计。

应用效果:1)采用QRCode使得原来无法条码化的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等可以自动对照,出库时的肉眼观察操作大幅减少,降低了操作人员人为识别验货的错误,避免了误配送的发生。2)出库单系统打印二维条码加密、安全、不易出错。3)验货出库工作,可以完全脱离主系统和网络环境独立运行,对主系统的依赖性小,减少主系统网络通讯和系统资源的压力,同时对安全性要求降低。4)真正作到了,二维条码数据与出库单数据及实际出库的物品的属性特征的统一。5)加快了出库验收作业的时间,缩短了工作的过程,并且验收的信息量大大增加,从而提高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保证了安全、防止了错误的发生。

选择相应的金华条码符号:应尽量选用EAN-13条码在我国,零售商品选用EAN/UPC商品条码来表示。EAN/UPC商品条码包括EAN商品条码(EAN-13和EAN-8)和UPC商品条码(UPC-A和UPC-E)。EAN-13和EAN-8条码。UPC商品条码是UCC-12标识代码的条码符号表示,具体见GB12904-2003。EAN-13商品条码又称标准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13代码。EAN-8商品条码也称缩短版商品条码,表示EAN/UCC-8代码。在通常情况下,用户应尽量选用EAN商品条码,尤其是选用EAN-13条码。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采用EAN-8条码。EAN-13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印刷标签最大面面积的四分之一或全部可印刷面积的八分之一时;印刷标签的最大面面积小于40cm2或全部可印刷面积小于80cm2时;产品本身是直径小于3cm的圆柱体。

条码符号的设计条码的尺寸EAN/UPC条码符号的放大系数一般在0.80~2.00的范围内选择。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放大或缩小。具体尺寸要求见GB12904-2003。

左右侧空白区条码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尺寸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变化。当放大系数为1.00时,EAN-13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分别为3.63mm和2.31mm;EAN-8商品条码的左右侧空白区最小宽度尺寸均为2.31mm。左右侧空白区的宽度对条码的成功识读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其宽度尺寸要求是衡量条码符号质量的主要参数之一。

条空颜色搭配条空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色与衬底空色的组合搭配。条码是使用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边界和宽窄来实现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底,黑色作条是最理想的颜色搭配。表2中所示的颜色组配方案仅供条码符号设计者参考使用。条空颜色搭配最终应满足GB12904-2003的相关要求。

条码位置的选择零售商品条码位置的选择应以符号位置相对统一、符号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宜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对一些无包装的商品,商品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挂签上,如果商品有较平整的表面且允许粘贴或缝上标签,条码符号可以印在标签上。

条码符号的印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EAN/UPC条码符号质量合格是POS商店实现商品准确、快速扫描结算的先决条件,条码符号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制造商、销售商和印刷企业等三方利益。为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

金华条码识读模组在医用手持终端的使用效果怎么样?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条码作为一家有着丰富医疗信息化监管解决方案的条码识读模组生产厂家,在条码识读模组与医用手持终端的结合上,做到了极致完美。从嵌入扫描模组的手持终端在医院的应用情况来看,扫描模组在条码核对、医嘱执行、床旁体征采集等方面,应用效果显著:

1、实现医疗信息准确核对、医嘱快速执行;

2、即时信息采集存取,大幅提高医疗安全;

3、降低人力资源投入和耗材成本,减少文件录入时间;

4、有效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实现医疗信息化管理。

医用手持终端利用扫描模组的条码自动识别、采集和实时传输功能,实现医疗信息准确核对、医嘱快速执行。护士借用此类终端扫描病患的条码腕带和药物外贴条码,很好的实现了病人信息的动态采集,有效规避医疗风险。保证医生及时掌握患者病情及治疗实施情况,从而防止医疗过失和事故的发生。信息采集的及时性更确保床边查对制度的落实,信息系统的触角延伸到病床旁,临床护理的工作平安系数大大增加。

扫描模组提升医用手持终端工作性能,推动了终端应用的发展与创新。其一体化设计旨在最大限度匹配各类终端应用,助力各类信息化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商品金华条码化,沟通商品生产销售信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促进市场经济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用于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的物品编码及相应的条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国际物品编码(EAN码)和北美商品条码(UPC码)。本办法所称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刷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四条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积极采用条码扫描自动化管理系统(POS系统)。第五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条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条码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本辖区条码工作,在条码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标准,推动商品的条码化和条码技术应用;(二)受理商品条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备案;(三)负责商品条码和条码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四)组织条码技术的交流和培训服务。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第六条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在我国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使用商品条码的、必须在中国申请商品条码注册。第七条申请商品条码注册应提供下列资料报条码主管部门初审:(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还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条码主管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应于5日内报国家条码主管部门复审。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取得中国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后,方可正式启用注册的商品条码,并同时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条码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告系统成员及其注册的商品条码。第九条需要使用北美商品条码的,可按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在国内获得北美商品条码注册的,视同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十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商品条码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商品条码。第十一条使用商品条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注册的商品条码只能在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与其他企业共用。第十二条注册的商品条码有效期为2年,期满前3个月内由条码主管部门通知系统成员参加续展复审。逾期不参加复审的,注销其注册商品条码和系统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第十三条系统成员更改单位名称,应自更名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系统成员与他人合资、合并,所成立的新单位需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另行办理商品条码的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向条码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注销其商品条码。需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按本办法注册新的商品条码。对已注销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如使用境外公司注册的商品条码,应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三)子公司的单位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影印件。第十六条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自加工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资料向条码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三)委托加工产品的条码标识。第十七条系统成员印制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制作者订制原版胶片。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原版胶片质量。第十八条申请、变更商品条码注册,应按国家规定交纳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产品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必须具备相应的印制能力,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商品条码的印制业务。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查验付印方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并立档备查。印制者不得印制和提供假冒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条码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可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查验其商品条码注册证书,备案证书和准印证书,检查商品条码使用规范和条码产品制造质量。对涉嫌假冒、伪造的前款证书和条码产品,可依法封存、扣押。

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伪造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未售出的产品,没收已售出产品的销货款,并可处以违法经营额1至5倍的罚款。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出租、转让、共用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已注销的商品条码的,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销毁违法的条码标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条码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第二十七条条码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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